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教育督导人员汇报工作、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教育督导人员;(三)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教育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打击报复反映情况的人员;(四)阻挠、抗拒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五)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取改进措施;(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