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经教育督导机构指派,教育督导人员两人以上可以进行随访督导。随访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