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四)召开座谈会;(五)进行问卷调查和测试;(六)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七)进行综合测评;(八)其他适当的方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