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实施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

(一)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并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或者建议,通报督导结果,发出书面督导结论。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活动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