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实施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一)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并通知被督导单位;(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检查;(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或者建议,通报督导结果,发出书面督导结论。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活动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