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重复收取有线电视建设配套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将重复收取的款项退回给购房用户,并按照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