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用户与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或者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因用户责任造成收视质量问题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维修,维修的器材费用由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