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用户与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或者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因用户责任造成收视质量问题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维修,维修的器材费用由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