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肥料经营者未建立购销记录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