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肥料产品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