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壤肥料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