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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不适宜在本市土壤条件下使用的肥料产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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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