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肥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