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应当对施肥效果进行定位监测,分析肥料施用对土壤及其他农业生态环境因素、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经分析可能导致地力衰退或者给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危害的肥料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对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肥料产品地方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