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肥料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肥料产品。肥料经营者对经营的肥料产品的质量负责,不得在肥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肥料经营者应当掌握肥料基本知识,并依据肥料产品说明书向肥料购买者介绍肥料的性能、使用条件和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