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肥料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肥料产品。

肥料经营者对经营的肥料产品的质量负责,不得在肥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肥料经营者应当掌握肥料基本知识,并依据肥料产品说明书向肥料购买者介绍肥料的性能、使用条件和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