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肥料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载明肥料产品名称、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购销数量和购销日期等事项。购销记录应当保存至肥料销售后两年。禁止经营无质量合格证明、包装未附标识(标签)或者标识(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