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肥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验收、索证制度。对经营的肥料产品应当验明产品质量和企业经营范围,留存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实行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备案管理的肥料产品,还应当留存其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备案凭证的复印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