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已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或者企业名称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或者剂型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