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肥料登记证应当载明肥料的名称、生产企业或者持证人名称、适用的区域和作物种类、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转让肥料登记证或者肥料登记证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