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设施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南北走向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其他道路称为路、巷、弄;

(二)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商贸繁华道路可以称为大街,其他商贸道路称为街;

(三)长度或者跨径符合规定标准的桥梁可以称为大桥,其他桥梁称为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