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第九条已修改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设施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一)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南北走向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其他道路称为路、巷、弄;(二)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商贸繁华道路可以称为大街,其他商贸道路称为街;(三)长度或者跨径符合规定标准的桥梁可以称为大桥,其他桥梁称为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