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第八条已修改行政区划和区域应当按照下列规范命名:(一)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点,符合其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二)本市范围内的镇(街道)名称,同一县级市、区范围内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不得重名或者同音;(三)行政区划和区域调整的,调整后的地名应当优先在原有地名中选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