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居民区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占地面积、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称为花园;

(二)绿地率、容积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以低层高标准住宅为主的可以称为别墅;

(三)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依山而建的可以称为山庄;

(四)其他居民区称为园、苑、公寓等。

大型居民区可以设立分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