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行政区划和区域应当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点,符合其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二)本市范围内的镇(街道)名称,同一县级市、区范围内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不得重名或者同音;

(三)行政区划和区域调整的,调整后的地名应当优先在原有地名中选择。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