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编排门牌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