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名的书写、拼写或者地名标志制作的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公开宣传非标准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