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地名有偿冠名第六十条已修改地名有偿冠名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有偿冠名的地名在使用期限内不得更名。有偿冠名的地名在使用期限内,冠名单位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单位被注销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偿冠名的地名销名。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