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地名有偿冠名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有偿冠名的拍卖底价应当经市、县级市物价部门审核。地名有偿冠名收益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