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地名有偿冠名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地名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与取得地名有偿冠名权的申请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