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地名有偿冠名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地名有偿冠名由申请冠名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审核后,通过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