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地名有偿冠名由申请冠名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审核后,通过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