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地名有偿冠名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以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除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外,可以有偿冠名。法律、法规对有偿冠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