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以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除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外,可以有偿冠名。

法律、法规对有偿冠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