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地名有偿冠名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地名有偿冠名,是指将可以作为地名使用的企业名称、驰名商标等有偿命名为地名专名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