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在三十日内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一)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的;(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三)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设置位置不规范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修复、更换或者调整的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