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应当命名地名的建设项目,在未办理标准地名命名手续前,需要办理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使用出让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没有出让地块编号的,可以使用其他暂用名称。

使用其他暂用名称的,应当加以注明。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