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使用与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应当命名地名的建设项目,在未办理标准地名命名手续前,需要办理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使用出让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没有出让地块编号的,可以使用其他暂用名称。使用其他暂用名称的,应当加以注明。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