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使用与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地名档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