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等标注的地名名称应当与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名称一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