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由市、县级市、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