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交通、水利等专业设施和经济区域名称,由市、县级市、区有关部门征求同级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