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