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政府应当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