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协商指导员,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