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工资协商每年一次,并签订工资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周期,但不超过三年。在同一协商周期内,原工资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对工资协议提出修改要求的,经双方同意,应当即时开展工资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