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解除工资协议:(一)企业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二)工资协议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