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协商双方应当定期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企业方应当将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