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前如实向职工方代表提供与协商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