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工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应当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指导,并对协商的过程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