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条有效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发出协商意向书,协商意向书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收到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确定协商的具体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