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十九条有效企业应当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借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等。职工方协商代表因履行工资集体协商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