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十八条有效企业方协商代表应当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话和沟通,推进民主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