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十五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顾问列席协商会议,但聘请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