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十六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工资协商情况;(三)代表本方参加工资协商争议的处理;(四)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