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十四条有效协商代表空缺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在协商开始十五日前按照本条例规定产生新的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